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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员工在高温环境中远期超时加班,未对人体可能存在基础疾病的员工尽职有效注意义务,员工在下班了中途突发疾病死亡,从而引起纠纷案件。在历经行政诉讼法、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后,法院觉得此案尽管不符工伤事故认定标准,但公司违法用人行为和职工身亡中间具备因果关系,裁定公司担负30%承担责任。
盛夏之夜,员工在下班了中途突发性心肌梗塞倒下后卒死。因不符工伤事故认定标准,亲属在规定确定工伤事故的行政案件中输了官司。
此外,这一场安全事故身后,揪出公司在用工管理中的细节:安全事故前一个月,该员工在高温环境中全月不休,加班时长近130个小时,远高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定;而公司收到的团体体检报告中,已展示有新项目出现异常。
工伤事故难获认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员工的卒死是否有义务?
近日,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落槌,法院裁定公司对员工身亡造成的损失担负30%总共36万元的承担责任。
炎夏整月不休,员工下班中途过世
康某公司是深圳一家从业环保装修材料生产的民营企业。朱斌(笔名)是公司喷漆车间职工。
2019年8月1日20时3分,朱斌下班了安全驾驶电动车出公司门没多久即跌倒。次日4时56分,朱斌在距离公司南门300Km被人发现,120工作员资格审查其身亡。
当初全部7月,南通市有8天最高温度超出35℃。因为赶订单信息,康某公司的工人全月不休、连续工作,经常加班至夜里八九点。
公安部门物证鉴定室对朱斌的死因出示鉴定评语为“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身亡”,与此同时注明“其死前工作劳累等情况能是其心肌梗塞急性发作的发病原因”。
朱斌去世后,康某公司向朱斌的父亲和女儿给付了3.7万余元。
工伤事故认定无果,亲属起诉公司侵权行为
2019年12月,朱斌父亲和女儿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明确提出工伤事故认定申请办理。
人力社保局觉得,朱斌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身亡,非因自己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致。案发当日朱斌安全驾驶电动车离开公司时并无异常,其突发疾病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故不归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确定不予以认定工伤事故。
这让朱斌父亲和女儿无法接受,两个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觉得,朱斌正常的至康某公司工作,正常的完成工作,在工作期间并没有有异常主要表现,也并非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朱斌父亲和女儿上述朱斌在工作时已出现身体不舒服、恶心呕吐等症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朱斌的情况并不符“上班时间、办公场所突发疾病”的情形。
工伤事故无法认定,那样康某公司对朱斌的死亡到底有什么义务?
行政诉讼法输了官司后,2021年,朱斌父亲和女儿以侵权之诉,将康某公司告到法院。
朱斌父亲和女儿提交了一份朱斌2019年7月份工作时间的书写纪录。该纪录表明,当初7月朱斌每日均到公司上班,全月不休,其中有21天加班加点至夜里八九点。
对于此事,康某公司未作否定,但提交了本地一家医院门诊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朱斌岗位健康检查表,该表注明未发现朱斌身患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但该表表明心电图检查、生化检验等项目出现异常,提议定期复查或者到综合型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门诊复诊。
康某公司觉得,体检报告单体现朱斌本身存有基本性病症。在朱斌父亲和女儿来看,公司获得体检报告单后未及时通知朱斌,仅口头上告之其人体没问题,公司作法存有过失。
认定因果关系,先行判决公司赔偿比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朱斌父亲和女儿根据侵权的法律事实规定康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解决康某公司存有过失、加害行为,及其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中间具备因果关系担负证明责任。因朱斌父亲和女儿无法充足举证证明康某公司并对组成侵权行为,法院裁定驳回申诉其诉请。
周家两个人不服气,提起上诉。
二审中,南通中院经审理觉得,朱斌在安全事故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钟头,远高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定,康某公司对朱斌的用人个人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防御性法律法规;康某公司分配朱斌于在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性超时加班工作中,显而易见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融合公安部门物证鉴定室有关朱斌死亡原因的鉴定评语,可以认定康某公司的违反规定用人个人行为明显增强了朱斌心肌梗塞急性发作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要求,理应认定康某公司违反规定用人行为和朱斌身亡中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为,康某公司理应预料违反规定用人个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良影响,且明知道朱斌人体可能存在基本性病症仍分配朱斌高温下长期性超时加班工作中,理应认定康某公司对朱斌的生命健康权未尽到有效注意义务,对相对应危害后果的产生存有过失。
所以,二审法院觉得,此案尽管不符“上班时间、办公场所突发疾病”的工伤事故认定标准,但康某公司应当对朱斌的损害不良影响依规担负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考虑认定,康某公司对朱斌身亡造成的损失担负30%的承担责任,重判康某公司赔付朱斌父亲和女儿36余万元。
认定因果关系应采用相对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此案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为什么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该案二审审判长详细介绍,这主要在于一、二审对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认识不一样。
此案中,一审对因果关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做到“的确、充足”的程度,因而认定朱斌父亲和女儿无法充足举证证明康某公司组成侵权行为,进而驳回诉讼请求;而二审对周家两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则选用“相对高度概率”,以为目前直接证据可以认定康某公司在用人中的相关违纪行为与朱斌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至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备相对高度概率,进而一部分支持了朱斌父亲和女儿的诉请。
近些年,因加班加点造成猝死的新闻司空见惯,引发了社会发展针对员工合法权利维护的关注和讨论。“下班了猝死的职工不构成工伤事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二审判决给出了一个确立的答案,也体现了两个价值导向。”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系专家教授储敏说。
储敏进一步表述,最先,尊重、关爱职工是继承中华文化中华传统文化必然选择,都是发扬新时期创新精神、执行社会发展职责的内在要求。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确保职工的各项基本上利益,促使员工体面劳动、幸福的生活,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归属感、信任感。除此之外,员工理应对自己的身体尽职注意义务,“努力并不是拼了命,勤快不可以劳累过度”,还需要提升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制观念,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新闻记者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