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
在《合同法》中,“居间合同”早就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床单排掉,成为一个单独合同类型。“期货居间人”的概念因此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现阶段,离我们日常日常生活相对较近的就属房地产中介,其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
在日常日常生活,我们常常看到交易双方依据房地产中介“献计献策”开展房屋交付。但由于中介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造成买方的巨大损失的现象不计其数。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7日,李先生经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向周女士购买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子,同一天,三方签定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服务承诺订金总额为20万,由周女士委托该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扣减并储放,在周女士签署当日将房屋产权证书等文件确认交到该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储放后,其可以拿回来由地产顾问公司代为保管的订金。以后,李先生发现周女士所提供的公证委托书系假冒。后发现,系争房子原系周女士与别人按份共有,因而,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规定裁定该顾问公司肩负补充赔偿责任。
离婚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顾问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顾问公司提起诉讼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被告地产作顾问公司作为更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机构,在实施居间服务时应敬业必不可少的、谨慎的审查、核查义务,如核查房源信息、核查卖房子人的身份信息、辨别交易过程中有效性等。
买房者对于房屋交易也担负注意义务。本案中,该地产顾问公司虽作出了一定的调查、核查等行为,但未就系争房子存不存在一房二卖、公证委托书是否系假冒等事宜开展核查,导致原告李彦东订金危害。而原告李先生也未对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敬业注意义务,导致订金无法讨要。彼此之间在这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期货居间人理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受委托人确实报告。
期货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伤害受委托人利益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般,中介应确实报告的,也就是说作为顾客应合理注意的,一般包括:
1、房产证明情况
2、房子的应用情况
3、实际签约人的资格情况
4、当地房地产的控制情况